违法行为人程**,男,50岁,汉族,****年**月**日出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工作单位:务工,违法阅历:无。
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14:34时许,程**在喀什徕宁国际机场T2航站楼动身厅过安检H通道承受人身安全查看时被安检员发现其腹部腰带内侧躲藏一个打火机,构成贴身带着或走运禁用物品。
以上现实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程**的自我陈说资料、报案人和见证人移送的书面资料、现场取证相片、依据、询问笔录等依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捍卫法令》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议给予程**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法和期限: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越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办单位: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主办单位: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承办单位:喀什地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